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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遗产吗

时间:2020-11-30

案例:今年3月,石河子镇征地补偿按户分配给村民。村民卢德胜的妻子罗红和儿子卢伟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这不禁让没有拿到钱的吕春华、刘飞和李佳看起来很糟糕。你为什么要从我母亲那里拿走征地补偿?3月12日,吕春华等三人将他们的大嫂罗红和侄子卢伟告上法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为什么原告要求从“母亲”那里继承征地补偿?他们与被告罗红、卢伟的征地补偿有什么关系?这也始于他们的“母亲”王予言的12英亩土地。

原来,予言一生结过三次婚,生了四个孩子。她和她的***任丈夫陆德生了一个儿子陆德生和一个女儿吕春华。她和第二任丈夫刘翔生了一个儿子刘飞。她和第三任丈夫李习安生了一个女儿李佳。1999年,石河子镇南湾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吕德生(吕德生、王予言、罗红、卢伟)为户主的承包户承包了48亩土地,平均每人名下12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2003年12月,王予言去世。吕德生也于2005年3月去世。从那以后,由陆德生***的承包地由他的妻子罗红和儿子陆伟耕种。2011年,陆德生为户主的承包户耕地48亩被政府征用,总补偿168万元。

原告认为该土地被政府征用,王予言的12亩土地得到了42万元的补偿。由于王予言拥有的12亩土地在30年的合同期内被征用,征用补偿为合同收入,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原审被告应根据法定继承平等分配。村子里也有类似的情况,根据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

被告罗红和卢伟辩称本案中没有继承关系。根据《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人数不会增加,人数也不会减少,即如果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期间死亡,土地将不会被继承,而是由家庭成员继承和承包。作为陆德生承包家庭的一员,按照一般原则,王予言死后,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不会被继承,其他成员应继续承包经营。此外,继承是死者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王予言于2003年去世,赔偿金直到2011年才产生。42万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合同收入。即使村里有类似的案件,也要进行调解。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与本案相提并论。法院被要求驳回原告的索赔。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失败。

***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决定驳回原告吕春华、刘飞和李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王建忠法官认为遗产是公民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二)公民住宅、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畜禽;(四)文物和公民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失去承包土地的承包农民家庭,以补偿和解决失去耕地的农民的损失。土地补偿费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分配,不分配给这个家庭的一个人,也不分配给原承包人口中的死者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家庭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人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农民而不是个人为基础的。如果一个或一些家庭成员死亡,通过家庭合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被取消。所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吕德生、王予言、罗红、卢伟等六个人属于一个家庭。王予言和吕德生死后,他们将依法从死亡之日起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然而,这个作为承包商的家族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被取消,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将根据合同继续承包。

因此,本案诉讼的金钱不属于王予言去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继承范围,根据继承法不能继承。征地补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根据继承法分割遗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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