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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全文是什么

时间:2020-11-1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标准,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实施继承法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男女平等的继承权,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高人民法院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标准,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实施继承法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男女平等的继承权,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为正确贯彻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就继承法在继承案件审判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继承案件审判中试行。

1。关于一般条款

1。遗产继承始于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如果失踪人员被宣布死亡,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员死亡日期应作为继承的开始时间。

2。几个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于同一事件。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则假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一个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假定长者先去世;几个死者是同代人,被认为是同时死亡的。他们不会互相继承,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附属于财产的债权。

4。承包人死亡时未获得合同利益的,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的人可以合理折价补偿死者生前支付给合同的资金、劳务以及附加值和成果,价款视为遗产。

5。死者生前与其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取得未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处分的遗产。

7。六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可被视为不称职。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被视为行为能力有限的人。

8。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委托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代表委托人放弃继承权和遗赠权。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代理机构视为无效。

9。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

虐待死者情节严重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15.时效期间,继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时效。

16。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解决继承权纠纷。

17。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

18。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应当自继承之日起二十年内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期限超过20年,不得提起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2。法定继承

19。被收养人在赡养亲生父母的同时,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接受亲生父母的适当继承。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形成赡养关系的父亲的子女和其他配偶(生母除外)有权相互继承。

21。如果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会影响他们子女的遗产。

22。如果收养另一个人作为被收养的孙儿被视为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可能是彼此的***继承人。

23。在被收养的孩子和出生的孩子之间,在被收养的孩子和被收养的孩子之间,是被收养的兄弟姐妹,他们可以是彼此的第二个连续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被消除,他们不能成为彼此的第二个连续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由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维持关系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依赖关系,它们不能是彼此的二阶后继者。

如果继兄弟姐妹继承了彼此的遗产,这不会影响他们兄弟姐妹的遗产。

25。死者的孙辈、孙辈、曾孙辈和曾孙辈均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不受世代数的限制。

26。死者的被收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被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死者亲生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死者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收养子女也可以是代位继承。

27。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负有重大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分数。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代位继承人缺乏工作能力且无收入来源,或对死者做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适当分配给遗产。

29。根据《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归女婿,丧偶女婿归岳父和岳母,无论他们是否再婚,都不会影响其子女在成为***继承人时代位继承遗产。

30。死者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动服务等方面提供了主要帮助。他应被视为已经履行了主要维修义务或主要维修义务。

31。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获得适当继承的人可以拥有或多或少的继承人。

32。被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配到相应遗产的人

37.遗嘱人没有保留无工作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下的部分只能根据遗嘱中确定的分配原则来处理。

继承人是否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38。遗嘱人通过遗嘱处置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一部分应被视为无效。

39。遗嘱的生前行为违背了遗嘱的意图。如果遗嘱处置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丢失、部分丢失或转移或部分转移,遗嘱将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0。公民遗书中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实际上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些有自己的签名并标明年、月、日,而没有相反证据的人,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来对待。

4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后来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42。立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了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如果有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43。遗嘱继承或者有义务遗赠,可以履行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有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请求指示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遗产的处理

44。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因知道继承人而不能通知的,应当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

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继承人应当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给其他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权,如果我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也应视为有效。

48。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人民法院放弃继承的,应当由放弃继承的人制作笔录并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愿应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做出。分割遗产后,继承权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拥有权。

50。遗产处置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置后,继承人将不承认放弃继承权。

51。放弃继承的有效性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

52。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不放弃继承,在继承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53。遗产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接受遗产,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国家或集体组织供养的享受社会救济的烈士和城镇居民的遗产,仍应允许法定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实施“五保”时,双方有维修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应当按照

58.人民法院在划分房产、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继承人故意隐瞒、侵占、抢夺遗产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质性权利的,应当增加为共同原告。那些明确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再被列为当事人。

61。即使继承人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分割未清偿债务时,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产收入的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比例返还所得。

五.补充条款

63。涉外继承,遗产是动产的,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律,即死者生前***后一个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人民法院在继承法实施前已经审结继承案件的,依照继承法实施后的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继承法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然而,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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