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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资金涉及继承问题

时间:2020-11-12

拆迁资金涉及继承问题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住房、储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树木、畜禽;

(4)文物和公民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6)公民在版权和专利权方面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Case

甲、乙、丙方母亲半年前去世。她母亲去世前,她和一个男人再婚20多年,没有孩子。她住在婚前一个男人租的公共房子里,当时双方都很健康。此后,由于年老体弱,他们在甲方家庭生活了多年。当甲方的母亲病危时,一个男人搬去和他的孩子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初由双方共有的出租屋先买下公房,然后进行补偿,从而被拆除。一个男人选择了现金补偿。考虑到拆迁户的经济困难,拆迁部门没有要求拆迁户支付购房款,而是直接从补偿中扣除。因此,在甲、乙、丙三方的母亲去世前,一名男子获得了62万元的拆迁补偿。

母亲去世六个月后,甲、乙、丙三方得知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由于他们无法通过与一名男子及其子女谈判解决此事,他们委托一名三方对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裁定62万元赔偿金中的31万元为遗产,应由甲方、乙方、丙方及某个人继承。考虑到某个人的年老体弱,法院裁定该金额应适当增加。双方都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的焦点是拆迁补偿中的31万元是否是遗产。一名男子和他的律师认为,这笔钱是在拆除一名男子婚前租用的公共房屋的基础上获得的,因此这是一名男子的个人财产。甲、乙、丙三方及其律师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号通知的批复精神,婚姻关系超过5年的,双方有权租赁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维持了20多年,婚前由一名男子租用的公房肯定已经演变为夫妻双方的租赁权。其次,在拆迁补偿中,虽然先买下公房,然后再进行拆迁补偿,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公房被买下时,仍然是某一个男人的行为,他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夫妻双方的行为,因为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发生的事情,买下公房的钱直接从补偿中扣除,即以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结论是62万元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1万元是遗产,应划分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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