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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遗产纠纷处理原则

时间:2020-11-06

处理继承的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根据《宪法》中“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我国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起到了确认继承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在继承权受到侵犯时提供了法律保护措施,起到了保护权利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男女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具体表现如下: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论性别应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有权代位继承的年轻一代直系亲属有权继承代位继承的父亲或母亲,无论性别如何。如果配偶一方死亡,继承人有权处置遗产,无论性别如何,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决定是否再婚。

(三)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中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死者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依法继承遗产。其中,对死者负有更多义务的人将获得更多的遗产。对岳父岳母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妇和丧偶女婿可以成为一级法定继承人,享有一级继承权。在遗产分配中,对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可以给予更多的分数。有能力和条件赡养的继承人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得分割。除继承人外,更支持死者的人可以得到适当份额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享有遗赠权。继承法的上述规定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养老、育幼、保弱的原则。中国继承法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以及与死者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分割更多的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立遗嘱人没有保留胎儿或无工作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立遗嘱人也应分配遗产。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相互理解、包容、协商和充分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继承法》第15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这项原则要求继承人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谐统一的精神,通过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做到物尽其用,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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