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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是有争议的亲属之间如何划分

时间:2020-10-30

事后:“刘谋和他的妻子有8个孩子,甲方是第二个儿子,乙方是第五个儿子。刘谋的丈夫于1996年去世。生于1958年的方嘉没有结婚,为了赡养老人,他于1995年9月收养了方舟子为养女。虽然没有收养登记,但是方丙和他的养父方阿住在一起,直到方阿去世。

方嘉死前在滁州市的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他从四楼摔下来,在2012年的施工中受伤。此后,建筑公司赔偿了方嘉88万元的医疗费用。由于母亲刘谋已经老了,女儿方丙还没有成年,这笔钱由她的哥哥方乙管理。李亚于2013年5月去世。管理期间,乙方代表甲方支出320,864元,其余559,136元仍在乙方手中。丙方认为,他作为已故甲方的女儿,刘作为甲方的母亲,有权领取这笔款项。另一方面,方毅认为方丙和方甲之间的收养关系是非法的,无权要求分割。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房兵和刘谋向法院起诉,刘谋撤回诉讼,方丙要求乙方返还剩余金额的三分之二。

法官解释法律:

首先,方甲生于1958年,方丙于1995年被收养。尚未办理收养登记。双方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吗?中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生效,甲方和丙方的收养法发生在收养法生效后,适用收养法的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收养弃婴和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经收养人和送养人书面同意,收养可以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对收养进行公证的,收养应当经过公证”,由于另一方丙的收养尚未向民政部门登记,双方不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第二,方嘉工作单位补偿给他的88万元财产的性质是什么?这是遗产还是对他亲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所谓死亡赔偿,是指有关义务人在公民死亡后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遗产是公民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方阿于2014年5月25日去世,而88万元的财产于2014年1月签署并履行,即该财产在方张彤生前产生,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88万元应被视为法律关系性质的遗产,而不是死亡赔偿。

此外,作为原告,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的房产吗?中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除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赡养、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或者除继承人以外,赡养死者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虽然丙方与甲方不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除甲方外,丙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为丙方自出生以来就被甲方收养和抚养,并作为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因此,作为一个没有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依靠死者赡养的人,你在处理遗产时应该得到适当的分配。

***后,乙方应该归还财产和多少钱?扣除乙方合理费用后,剩余的559136元为乙方控制的甲方房产价值,《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果***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继承。该法中提到的儿童包括儿童

由于方嘉死后遗产没有分割,继承人刘谋和方舟子之间有一种共同的关系,他们可以适当地分割遗产。虽然刘谋放弃了乙方归还财产的主张,但并不影响丙方归还财产的权利。第《***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律第31条规定,"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获得适当遗产的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拥有或多或少的继承人"。由于刘谋除了他已故的儿子方嘉之外还有七个孩子可以提供收入来源,所以方c作为“可以得到适当遗产的人”,除了方a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他本人还在上高中,急需经济支持,所以他决定方c可以分得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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