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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时间:2020-08-30

台湾和天津的一对夫妇有一个养子,一个小台湾,他们拥有一套房子。1995年11月,一名台湾男子因病去世。2003年6月,田文华与侄子Oda和侄女小张签署了遗产和赡养协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称,田文华去世前,台湾与妻子田文华拥有一套公寓。台湾在他有生之年没有遗嘱。台湾的父母都在他们之前去世了。台湾和田雨婚后没有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上述遗产应由妻子田雨继承。所附遗产和支持协议规定:Oda和小张负责田的衣物、食物、住房、交通、生育、死亡和埋葬,并负责田的财产保管;田把所有日常必需品和一套建筑留给了Oda。2006年7月5日,田雨因病去世。目前,小泰正在依法起诉继承太一和天一的财产。

法官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提到的儿童包括婚生儿童、非婚生儿童、领养儿童和有赡养的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中的建筑是台湾一对夫妇和天津一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台湾在她死前没有留下遗嘱。根据合法继承的原则,她死后,台湾的遗产应依法由她的妻子田亮和养子小泰继承。

《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应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的补偿或共同所有权进行处置。由于田洋三无权处置台湾财产,田洋三与小张签署的遗产支持协议部分有效。自小田和小张死后,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子一直由他管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上述建筑物归还田某和张某更为合适。然而,田某和张某应根据小泰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来补偿他们的住房折扣。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确定。因此,法院裁定该房屋归小天和小张所有,小天和小张以超过9万元的折扣买下了这栋小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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