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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哪个更有效

时间:2020-08-29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有几份遗嘱。如有冲突,以***后的意愿为准。

经公证的遗嘱如果是自己写的、代表他人写的、录音的或口头的,不得撤销或更改。

1。不合格证人的证词、录音和口头遗嘱无效。第《继承法》号法律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有限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的人。《继承法》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也应被视为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拥有权益,不能用作遗嘱见证人。

2。不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没有保留无工作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只能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其他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情形。《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胁迫或欺骗下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第《继承法》1条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后来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第01030138条规定,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应视为无效。第01030139条规定,如果遗嘱的生前行为违背了遗嘱的意图,并且在继承开始前,遗嘱处置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转移或部分转移,则该遗嘱应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意见》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第01030143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有义务的遗赠可以履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撤销其接受有义务的遗产份额的权利,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

从上述有效性确认可以看出,记录遗嘱的有效性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相同。只要遵循程序。

边肖提醒你,立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了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如果有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些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该网站致力于创建一个***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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