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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包括在遗产范围内

时间:2020-08-15

(一)不包括死者和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他人的财产。

这首先指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当妻子去世而丈夫仍然活着时,他们通常不会开始继承遗产。即使父亲再婚,孩子们也很少要求与父亲分享母亲的遗产。相反,孩子们经常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些人甚至把整个家庭财产分割成他们父亲的遗产。例如,夫妻共有价值3000元的财产。丈夫死后,他的妻子、岳母和儿媳妇都将拿3000元作为丈夫的遗产,并且都将分得1000元。事实上,这种分享的方法是使丈夫的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部分,从而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这相当于完全废除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合法继承权。因为如果不包括妻子的所有部分,丈夫的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1/2,即1500元。如果妻子按人均重复分配(根据法律,不应该完全平均分配,这里为了便于解释,平均计算),那么妻子可以得到500元,她自己的财产总共可以得到2000元。按照上述错误的分割方法,虽然妻子是以继承的名义,但她只能得到1000元。事实上,妻子不仅没有继承丈夫的一分财产,而且还分得了本应属于她的500元财产。家庭的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共同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遗产只是死者的财产。继承只能在这些公共属性独立后进行。否则,如果共同财产被视为死者的遗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和利益将受到侵犯。因此,我们必须把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开。因此,正确的继承应该是:先分析财产,然后继承,也就是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析丈夫的财产和个人的各个部分,这就是不动产,然后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不包括死者生前给予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区分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和继承的界限。在一起案件中,父亲将自己的单位交给儿子结婚,并在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和转移手续。几年后,儿子不幸去世,他母亲说房子是他丈夫的遗产,应该属于他母亲。儿媳妇没有房子的继承权。争议被提交法院。事实上,房子是在他父亲去世前给他儿子的,遗产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怎么能说父亲的继承权呢?因此,说儿媳没有继承权是不对的。此外,死者在死前已经将一定的财产或存款交给了一定的合法继承人。但是,死者去世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仍将把死者生前给予的部分算作遗产总额的一部分。这实际上等于剥夺受赠人接受捐赠和合法继承的权利。这也不清楚礼物和遗产之间的界限。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接受者已经收到了一部分礼物,有可能适当地让其他继承人在遗产的分割中分得更多。但是,捐赠的部分不得计入遗产总额,甚至不得被剥夺继承权。

有些死者生前已达成分居协议,并共同签署了“分居文件”,但死者死后,出现了继承纠纷。事实上,死者在死前已经把他所有的财产都给了所有的继承人,在他死后没有“继承”的问题。至于“分居文件”,实际上是他死前捐赠和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书面证据,只要不违法,法律效力一般可以重新认定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只能指私有财产,不能包括死者只有使用权的财产。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不包括在遗产范围内。例如,《宪法》规定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公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出租公房的人也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些财产和使用权不能列入遗产或继承。对于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如果确实需要继续使用房屋和宅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允许。然而,这不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为房子建立新的租赁合同的问题。因此,如果继承人事实上不需要房子,国家和集体有权不允许继承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子。在承包问题上,如果承包人死亡,他的继承人能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不能继承。继承人能否继续签约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解决。例如,如果承包商是农民,家庭成员个人的死亡不应影响合同的延续。如果承包商是公民,这取决于他的继任者是否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承人也是集体成员,并且有相当的技能和条件继续合同,合同可以重新订立,但这不能称为继承,因为这里没有“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有受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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