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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分配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0-08-14

父母遗产分配的案例分析案例1长子被给予一个大房间来照顾他的父母陈波和兰姨婚后有了四个孩子。陈波于2008年5月8日去世,兰仪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两人一共留下了三栋房子,分别是403、501和502,总面积为144.68平方米。陈波死时没有留下遗嘱,他的继承人也没有分割他的财产。

兰阿姨去世后,长子陈某军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和继承上述房屋,声称陈波和兰阿姨晚年与他们住在一起,主要负责维修,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分割更多财产。二儿子陈某·勇和三女儿陈某·严说陈某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第四个女儿陈某·妮同意了陈某军队提起的诉讼,她说她的父母晚年生活在陈某军队,陈某军队承担了支持他们的主要责任。此外,陈某军提交了兰姨的两名保姆的证人证词,证明她经常照顾兰姨,兰姨还书面表示,陈某军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陈某陆军提供的两名保姆的证人证词可以与死者兰阿姨的意思和被法院接受的陈某·倪的陈述相互印证。因此,确定陈某军队已经履行了其主要支助义务,可以依法获得更多分数。在分割房子的地产时,人们认为陈某军队长期居住在上述502栋房子里,而且房子面积很大,所以陈某军队继承了它。501房间的面积和值是403房间的1/2。陈某勇和陈某燕可以共同继承501房,各占产权的1/2,陈某倪继承403房。(双方都是假名)

案例2小儿子没有看望老母亲,分享的财产也较少。

李老太太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她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她一生都和第三个儿子住在一起,而她的第四个儿子由于一些矛盾已经十年没有去看望李老太太了。李老太太去世后,她的第三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获得更多财产。

李太太的律师说,虽然她所有的五个孩子在法律关系上都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她的三个儿子与老人分享同样的食物和住所,负责赡养老人。第四个儿子很少询问老妇人的情况,所以在继承方面应该有一些差异。***后,法院裁定,第三个儿子继承了25%的股份,第四个儿子继承了15%的股份,其他孩子各有20%的股份。法官说,在特殊情况下,财产可以不平等分配。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获得同等份额的遗产”,而第3款规定,“对死者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可获得更多份额的遗产分配”。

案例1原告陈某陆军声称对其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她生活在一起。保姆的证词和她母亲死前的书面意见都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法院给予依法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更多的分数。在第二起案件中,李太太的第三个儿子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也考虑是否给予更多或更少的分数。

在法定继承中,是否在所有继承人之间适用平等分配原则取决于是否满足或多或少分配的法律条件,如下: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2.将遗产分配给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时,可以进一步分割遗产。3.有能力和条件赡养死者和不履行赡养死者义务的继承人应平分或少分遗产。4、协议的继承人,也可以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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