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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0-08-07

遗产分割方式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规定了分割的方式,遗产应当按照遗嘱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分割;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遗产分割方式,继承人应当具体协商遗产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方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诉讼确定遗产分割方式。

中国《继承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折价、适当补偿或共同所有的方式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遗产分割方式:

1。身体分裂。

遗产可以实物分割,而不违反分割原则。适合物理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割的,也可以是不可分割的。对于可分割的对象,可以进行整体物理分割。对于谷物,可以划分继承人的数量。然而,对于不可分割的对象,不可能把它们分成整体,而只能把它们分成单个的,例如电视和冰箱。如果不可分割的对象不能物理分割,应采用折扣补偿法。

2。分割价格。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按一定价格出售,然后每个继承人按其应得的份额分割遗产,并获得与其应得的份额相对应的价格。

3。薪酬和分工。

对于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之一愿意获得该遗产,继承人应获得该遗产的所有权。获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应当按照其份额的比例向其他继承人赔偿相应金额。

4。保留公共部门。

财产不应以实物分割。如果所有继承人都愿意获得遗产,或者如果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的共同地位,他们可以将其用作共同拥有的财产,每个继承人应根据其在遗产中的份额确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遗产分割原则

我国法律确立的遗产分割原则,不仅尊重遗产制度的一般要求和当今世界各国的一般法律,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遗产制度的鲜明特点。总结了主要观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平等分享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在继承中享有同等份额。该方法的优点是:一是简便易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的理念,更公平合理。然而,它也有它的缺点。这很容易导致忽视每个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将平均份额作为遗产分配的***原则,从而导致形式平等带来的严重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术语是"一般应该平等",这本身就意味着特殊情况下的不平等。因此,这一财产分配原则必须受到可能导致不平等的其他条件的限制。只有在没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财产才能平均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遗产分割不平等的情况包括:***,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二是将遗产分配给履行抚养死者主要职责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第三,有能力赡养死者和未能履行赡养死者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应分得较少或没有份额。第四,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他们可以平分。上述四种情况限制了遗产的平等分割,有些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2。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都不应该分开。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义务相互支持,并有权继承彼此的遗产。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遗产的分割必须基于对每个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承担的义务的考虑,并且他也有权相互继承遗产。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分割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生前对继承人承担更多义务的继承人应分割更多遗产,承担较少义务的继承人应分割较少遗产,未承担义务的继承人应分割或不分割遗产。否则,复杂的继承纠纷无法解决。在广大农村地区,已婚女儿很少回到父母家继承遗产,而在城市,已婚女儿和儿子平等继承遗产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的已婚女儿通常没有抚养父母的义务。甚至那些没有独生子女但只有已婚女儿的老人也享受“五项保护”待遇。生产组织照顾自己的生活也被认为是正常的。当然,也有例外。在农村地区,也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大于抚养儿子的义务的情况。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这样,它才能更加公平,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发展照顾老人和青年的优良传统。

然而,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也不是***的。它不能排除未成年、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来划分遗产,从表面上看,每个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多少有些不公平和合理。也就是说,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结婚,一个人应该多尽一份义务,一个人应该少尽一份义务,一个人不应该把有能力赡养和有条件赡养的人分开,一个人应该照顾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以免加重社会负担,但这是相对公平的。

此外,还应指出,必须***理解什么是支助义务,这不仅应理解为经济支助和生活护理,还应包括精神和情感护理和安慰等。例如,一些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来支持他们,我愿意做更多来支持他们。然而,由于死者收入更高,生活更好,并得到周围其他人的照顾,死者根本不需要他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的原因不应用来减少其继承份额。

3。照顾既缺乏工作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因而生活在特殊困难中的继承人的原则。

这里提到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没有生活来源的不成熟的个人、老人和残疾人。由于他们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工作能力,他们的生活必然很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样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人,这些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懒惰、赌博、吸毒和其他恶习造成的,这些人由于生活中的困难,在遗产分割中不应得到照顾。中国的社会主义继承法不仅保护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而且防止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取消这一份额,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继承份额。而且还能使这些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获得更大份额的遗产,即他们可以比没有特殊困难的人分享更多的遗产,从而有助于发扬我们照顾老人和年轻人、帮助残疾人的优良传统

遗产的分割不仅要力求每个继承人的份额公平合理,还要充分考虑标的物在遗产具体分割中的实际效用。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实际用途,这些标的物的每个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也不同。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这些标的物与每个继承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其实际效力。例如,死者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住在城市的演员,平时喜欢钢琴。一个是在农村养鸡的专家。死者死后,他在乡下留下了三栋房子。这里有价值1000元的鸡舍和设备,价值2000元的钢琴架,还有8000元的储蓄。在分配遗产时,除了押金由两个儿子平分之外,房子、鸡舍和钢琴都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在农村养鸡的儿子迫切需要房子和养鸡设备。他可以继承价值1000元的三栋房子和养鸡设备,而钢琴是由在城里工作的儿子继承的。这样,两个儿子继承了大致相同的遗产份额,并充分发挥了这些遗产对象的实际效用。

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应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补偿或共同所有权来处置。”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在充分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基础上进行遗产分割,有必要考虑哪个继承人对遗产的标的物更为有用。例如,如果死者留下一批法律书籍,首先应该认为这些法律书籍属于从事专业研究的继承人,应该是有用的。另一个例子是死者留下了一些农业生产工具,这些工具当然应该分配给管理农村农业耕作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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