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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适用于继承台湾相关遗产吗

时间:2020-07-30

考虑到台湾游客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依法保护台湾继承人在大陆继承遗产,***高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作出如下规定:

1。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遗产案件中,为台湾旅客或者同胞保留遗产份额的,可以按照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2。前往台湾的人和台湾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但不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台湾居民以遗嘱方式处置台湾大陆遗产的,遗嘱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依照台湾规定立遗嘱的,只要不违反《继承法》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但是,如果遗嘱没有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4。赴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为特例延长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两年以上的,继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止诉讼时效。

5。对于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应通知台湾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无法通知,可以保留其继承份额并***财产保管人。

6。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包括继承)诉讼,赴台湾人员和台湾同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台湾公证机关或者其他部门、非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对于以中华民国名义签发的文件,应通过适当渠道更改名称。

7。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台湾的民事案件,应当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人可以签收。如果在中国大陆没有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亲友传递或邮寄。此外,如果以其他方式送达,并且能够证明有关当事人已经收到,也可以认为已经送达。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能使用,则可以使用公告。公告的服务期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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