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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继承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0-07-24

台湾相关遗产的继承按照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进行:

首先,根据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台湾是否属于台湾居民继承台湾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并确定台湾已故台湾人的继承期限和数额。

第二,按照台湾遗产申请和继承程序的有关规定,帮助台湾家庭整理相关申请程序。

第三,根据继承所需的公证事项,涉台继承所需的各种公证文件应由合格、公正的机关办理。

相关知识:不包括在遗产范围内的内容

1。国家或者集体工人因公死亡、革命军人死亡或者因病死亡、公民死于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劳动保险法、革命军人死亡抚恤金、交通安全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贴。因为这些养老金的性质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给予死者特定家庭成员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应由相关人员直接享有,不属于死者留下的个人财产。

2。个人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第三方作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支付不属于被保险人财产范围的保险金。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益人,保险费仍在被保险人的财产范围内。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没有分割,应该首先分割财产,以确定哪个财产属于死者。只有属于死者的财产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内。死者生前给予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被视为遗产(如出租房屋、承包土地、私人地块、鱼塘等)。)文物、档案、文件、物品等。相关国家机关确定为由国家保存的应属于国家,不能列入遗产。移交给国家后,有关当局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个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内(例如,国家在死亡前支付的抚养费和残疾援助费)。死者家属去世后领取的家庭生活困难抚恤金和补贴由国家用来补偿和帮助死者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生活在死者身上的未成年人和无法工作的亲属,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而应留给死者的配偶继续使用,这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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