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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2
傅老台和曹老汉是寡妇。他们相遇后,于1997年1月住在一起。他们主要依靠收集废品谋生。曹老汉和他的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从1990年开始分居。然而,曹老汉和他的孩子们已经就他的两栋半房子、承包地、生活费和口粮供应达成了一致。
2012年10月,曹老汉生病住院时,他将2万元积蓄交给子女,并向他们收取医疗费和丧葬费。同年11月底,老曹曼去世,他的孩子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剩下的钱被用于老曹曼的葬礼,但一些儿子没有分享,老妇人也没有参加老曹曼的葬礼。
赣州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老付与曹老汉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应视为同居。在此期间,他们没有和曹老汉的五个孩子住在一起。老傅没有抚养和教育曹老汉的五个孩子,双方也没有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老傅不在曹老汉的继承范围之内,无权继承遗产。然而,为了平衡利益关系,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曹老汉的五个孩子被依法判处向这位老妇人支付20,731元的五年生活补偿金,依据的事实是,傅老汉与曹老汉一起生活了15年,照顾曹老汉的生活、饮食和日常生活,相互扶持,给予曹老汉比他的孩子更多的生命、精神安慰和关怀。一审宣判后,曹老汉的五个孩子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