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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方法可以把你丈夫留下的遗产还给你的爱

时间:2020-06-10

[案例]“王妈妈和李叔叔是多年的夫妻,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5年,李先生以8万元的价格将一栋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了周先生。拿到购房款后,他给儿子3万元买了一栋新房子。2006年初,李叔叔因晚期肝癌卧床不起,王妈妈一直很照顾他。然而,由于病情恶化,李叔叔于2007年初去世。当全家人还在为失去亲人而悲痛时,一位姓孙的女子拿着李先生公证过的遗嘱,来向王妈妈索要李先生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以及李先生生前卖给周先生的一套房子的出售。王大妈对孙小姐并不陌生。她是李先生一生中的情人。李先生因肝癌住院前,曾与孙女士住在一起。

毕竟,多年的夫妻有感情。虽然王大妈知道黎叔和孙小姐同居的事,但在黎叔晚期肝癌住院期间,王大妈还是从夫妻的角度好好照顾黎叔,直到他下葬。但是李大妈没想到的是,李叔叔终于做了这样一件粗鲁的事。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暂时的气氛,王大妈把遗嘱里的钱给了孙女士。事后,她的孩子知道了这件事,并认为孙女士无权拿走李叔叔的遗产。因此,孙女士被要求恢复健康,但孙女士拿出了李先生经公证的遗嘱,并表示她已经合理合法地获得了李先生的遗产。双方意见相左,***终诉诸法庭,要求孙女士归还遗嘱财产。

法院裁定,法院在审理后支持王大妈的主张。

[评论]

王大妈找到了律师。经研究,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a、本案的法律关系

李叔叔与孙女士之间的遗留法律关系;李叔叔和王大妈之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

b、适用于本案的法律

(1)《遗嘱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经公证的遗嘱生效后,公证处应当调查核实与继承权益有关的人员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经公证的遗嘱部分违法;经调查核实,如果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实违法,公证处应当撤销公证遗嘱违法部分的公证书。

(2)《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或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通过继承或者捐赠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财产”:

(1)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将要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C、案件的诉讼思维

律师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

1提出以下诉讼思维。收回财产的前提是撤销经公证的遗嘱;

2。撤销公证遗嘱的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

3。李叔叔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违反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德;

律师从实际操作中遗嘱财产的每一项公证开始:

首先,养老金不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养老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安慰。李先生去世后的养老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因此李先生对养老金的处置无效。

第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夫妻在

第三,卖给周先生的房价是李先生和王太太结婚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此外,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先生,这是李先生生前很清楚的,8万元的房屋售价还支付了相关税费,其中3万元的房屋售价捐给了他的儿子用于购买新房。部分房价已经处理好了,但实际上没有8万元。公证员李先生立遗嘱处理房屋买卖时明显违反了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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