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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遗产转换

时间:2020-05-27

判决确认分割后,申请执行该份遗产,执行目标以判决确认的遗产为限。原遗产的变更衍生为新的执行标的。如在转换过程中因其他因素导致价值确定发生争议,应暂停执行,并指导当事人另行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新标的的具体份额应在执行前确定。

1。案例介绍

申请遗嘱执行人莲舫和遗嘱执行人莲舫之间的遗产纠纷案。张和他的妻子有一个女教练,并收养了一个儿子教练。贾立安的父亲于2007年去世,母亲张于2011年2月14日去世。他们死后,张艺谋和他的妻子留在了农村的一栋自建房子里,这栋房子是张艺谋和他的妻子在1990年重建的。由于2010年10月拆迁,上述房屋及其附件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9,517元。该房屋于2011年2月20日拆迁,政府与联乙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经核实,当地居民的补偿安置政策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偿,或按安置房屋价格购买安置房屋,差额返还,差额补偿少。双方对房屋拆迁有争议。

在审判中,法院于2012年做出如下判决:申请执行人丽安(Lian A)继承了死者张某及其妻子留下的财产的五分之四,执行人丽安(Lian B)继承了上述财产的五分之一。

二。执行问题

2013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搬迁房屋的五分之四股份归其所有。在执行过程中,遗嘱执行人主张,如果相应的判决份额是按照原房产执行的,但拆迁协议是由当地政府和自己签订的,那么拆迁房屋的产权应与其母亲共同属于所有人,而不是判决承认的房产,也不是简单的转换,应依法分割或按货币补偿方案支付给申请人,即原房产房屋拆迁总评估价值的4/5。

处决发现,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安置的房屋被拆除,由原来的遗产房屋取代,但并不完全等同。在中国,征地拆迁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为国有时,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活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费向集体成员提供。它基于不增加人数也不减少人数的原则。当家庭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家庭剩余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由家庭剩余成员共同所有。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只有具备当地村民资格的人才能获得实物补偿,即本案中的拆迁安置房屋。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来源属于一个综合体,既包括原基本遗产房屋,也包括被执行人莲乙的原村民身份福利,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其身份是房屋置换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否则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案。鉴于上述房屋的拆迁,双方应在各自继承遗产份额后,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政策和当地拆迁安置部门分别办理拆迁安置补偿安置事宜。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矛盾很大,协调失败。此外,房产标的物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在理解和操作上也存在争议。处决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1、正确分析遗产和其他共有财产。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资格,即遗产的可能所有权。继承的本质是对继承的自然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再处置的法律行为。当遗产客观存在时,继承权始终存在。一旦继承权因被继承标的物的丧失或其转化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而受到限制,客观载体的实现能力就丧失,导致权力不足。在执行过程中,在规划遗产转换的实质性处置之前,必须对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的调查和确定程序。只有在通过该前链接移除该物业上的所有障碍物后,才能执行该执行。否则,可能会出现遗产类别分析错误,导致他人权利受到侵犯或因遗产范围缩小而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不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死亡,拆迁补偿的考虑原则上可以按照继承关系处理,但属于所有人人身权利的财产不能简单地推定为遗产。

2。确定遗产表现形式转化过程中的潜在附加因素。搬迁过程的重点不是对原住房的等价补偿,而是对原居民分开居住的安置。考虑到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一般都低于市场价格,同时也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经营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乙类福利是一种类似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利。乙类福利通过拆迁协议获得参与房屋置换的资格,并基于这一身份属性获得集体分配的利益。根据廉颇对实物补偿的选择,他的村民身份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财产偏好。

3。正确处理继承遗产时,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必须分开。继承的范围是排他的,属于死者的部分是继承的对象。不属于死者的财产不能视为遗产,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由于财产分割的基本目的和功能是保障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公平,财产分割制度作为遗产分配制度中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能够更充分地体现继承权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身份福利和原遗产的混合物被叠加在新执行的标的物上,其价值远远大于遗产的价值,即死者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共同财产分离,才能成为可分割的遗产。当然,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总而言之,我同意第二种观点。***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共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据了解,本案中的拆迁房屋应由被拆迁人和遗嘱执行人共同所有,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不具有独立、完全的所有权。法院在执行中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并建议指导当事人对上述拆迁房屋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实际需要等确定财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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