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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意外死亡后另一方的财产将如何分配

时间:2020-05-17

没有遗嘱的,死者的部分财产依法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一级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在继承中享有同等份额。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

案例回放:

吴某和他的妻子宋某结婚五年了。他们关系很好,有个儿子。然而,天空中有意想不到的事件。吴某于2002年10月3日死于交通事故。主持完吴某的葬礼后,宋某一直和他3岁的孩子住在一起。两年后,他被介绍与孙再婚。婚后不久,宋在整理东西时发现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吴某的母亲李某也于2004年4月去世。

吴某家里也有他的父亲、兄弟和姐妹。宋某想让他的遗产公证并取出钱。吴某的兄妹认为宋某已经再婚,没有继承吴某遗产的权利。宋某认为这是他与吴某夫妇的共同财产,与吴某的兄妹无关。谈判失败,宋向公证处申请遗产公证,澄清继承权。

司法解决方案:

房山区***公证处李丹认为,吴某死后,他没有留下遗嘱,应该依法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一级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虽然宋某再婚,但《继承法》第30条规定:"如果一方配偶在另一方死亡后再婚,他有权处置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宋有继承权。吴某的兄弟姐妹以“宋再婚”为由否认宋的继承权是错误的。因此,吴某的继承权应该由他的配偶宋某、儿子和父母共同继承。由于吴某的母亲李某于2004年4月去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放弃继承,在继承受到侵犯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吴某的母亲李某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由她的***继承人继承。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的配偶吴某、三个孩子和李的父母。根据《继承法》第11条,“如果死者的孩子在死者之前死亡,代位继承,死者孩子的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应在李之前对李的父母的死亡负责,三个孩子之一的吴某在李之前死亡。”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换句话说,吴某的儿子取代吴某继承吴某的份额。因此,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和父亲共同继承。

总而言之,吴某的遗产***终被他的配偶宋某、儿子、兄弟、姐妹和父亲瓜分。

此时,宋某又提出了继承的问题。公证处经征询各方意见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继承顺序平均分配。因此,吴某的父亲宋某、吴某的儿子和吴某的母亲李佳各占吴某***次继承顺序的1/4,李某的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和父亲各占1/5。由于吴某的儿子刚满五岁,是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应代表其行使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表人即其母亲宋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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