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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出售房子的继承人能继续购买吗

时间:2020-04-28

不同意出售房子的继承人能继续购买吗?

是的。

一、基本情况

2013年2月26日,冯(卖方,甲方)与方(买方,乙方)和长住公司(中介,丙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意方以57万元购买冯在昌平区拥有的401房。经三方协商,房屋交付前,中介机构暂将出卖人人民币10,000元作为转让当日未付款房屋的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应支付首付款40,000元,转让之日,买受人应支付全部房价款。买卖双方于2013年2月27日协商启动该房产的相关交易程序。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买方购买资格批准之日止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可挂牌交易。出卖人应当在收到全部房价款后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合同签订后,方支付了4万元定金。2013年2月底,冯某带着两个儿子去世,长子冯某和幼子冯某。冯死后,冯拒绝登记方盛楠的房屋所有权。我特此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合同,并同意一次性支付被告所有剩余购房款。

2。法院发现

冯和他的前妻李婚后有两个孩子,即两名被告。李翠芬于1972年去世。1991年5月30日,冯和山登记结婚并离婚。法院裁定冯租用了涉案房屋。

2011年5月18日,冯与石油公司签订了内部公有住房销售合同,并购买了相关房屋。冯某于2013年2月28日去世。

在诉讼中,冯在2013年2月26日签署合同时申请对冯的行为能力进行评估,但不能确定孟的精神。

3。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冯某与冯某继续履行冯某与方某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将位于北京的301套房屋转让给方某。

2。方某在转让日向冯某和冯某支付了剩余房款53万元。(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驳回方盛楠的诉讼。

4。律师点评

二审法院在调查该房屋性质,得知该房屋属于中央产房,未办理上市审批手续,原产权单位未就该房屋交易发表意见后,决定驳回方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的有效性是正确的,但合同的有效性不是物权变动的先决条件。中央产房的性质相对特殊。中心产房的出售需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按《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通知》第6条提交一系列文件。房屋买卖只能在中心产房挂牌手续完成后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每个人都应该已经知道了。事实上,只要经过法律程序,即使继承人不同意处置死者的房子,房子也可以出售。每个人都应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可以来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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