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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离婚的前配偶可以分享他们前夫和父亲的

时间:2020-04-24

李某于早年丧妻,煞费苦心抚养儿子李某勇和李某。李慕勇与陈某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慕娟。李某宇本可以享受晚年,但他忍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一家小商店,修理汽车,生意兴隆。2000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修车积累的10万元。李谋勇和李谋梦没有分手。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6月与妻子陈某·施离婚。2001年7月10日,李慕勇在出差途中死于车祸。李某要求继承其父亲在李某剩余遗产中的份额,陈某要求分享其在李某剩余遗产中的份额,但李某强烈拒绝了这一要求。李谋娟和陈某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如果李牟勇在父亲李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应依法适用继承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其应得的份额。李某的女儿李谋娟有权依法获得李某的部分遗产。由于继承权是在李和陈某结婚期间获得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李彦宏去世时与陈某离婚,但这并不影响陈某对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权的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它应该属于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属于陈某的财产在申请合法转让继承之前应该分开。决定李某的遗产为10万元,李某孟继承5万元,李某娟继承2.5万元,陈某石继承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审判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法律规定的转让和继承制度是什么?

2。为什么离婚的前配偶可以分享前夫父亲的遗产?

1。什么是转让和继承制度?

当死者去世时,只有幸存的继承人才有能力继承权利并继承死者的遗产。但是,在分割遗产之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反映在应继承的遗产数额上,而不是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如果继承人此时死亡,他不能直接承担遗产,因为他没有权利能力。谁应该承担他的遗产份额已经成为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中的转移继承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继承权的转移。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转移,但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存在,***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继承转移的概念。***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不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这种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继承权的法律基础。

转移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实际接受继承之前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实际上接受了他有权代表自己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被称为转移继承人。转移继承的本质是继承权的转移,因此转移继承也称为再继承或二次继承。转移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继承权必须在继承人去世后才能产生,然后才能在继承开始后分割财产。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

第二,被转让继承人的份额限于已故继承人的法定份额。

第三,如果已故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和财产分割后明确放弃继承,那么就没有转让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移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存在于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移都是由无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死亡引起的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被继承人财产的分割,并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移继承只能分割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起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人工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辈和孙辈,不受资历限制,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转移的继承人不限于直系亲属或虚构亲属的子女、孙辈和孙辈。由于转移继承是继承人的继承,作为一级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去世了,他的继承权开始了。李去世时,死者的遗产尚未分割,这符合申请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因此,李牟勇和李牟梦都有权获得李某剩余财产的合法继承权。因此,李慕勇的女儿李慕娟在父亲死后有权继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转让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

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的遗产份额应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遗产都应包括在遗产中。在继承转移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有婚姻关系,财产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在应用转移继承时,应分别处理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对于继承的财产部分,夫妻应首先分割财产。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转移。此时,他/她的前配偶享有继承权,无论他/她是否再婚,并且属于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原告或被告。

第二,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并生效后在死前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仍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因此在夫妻之间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它仍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分为夫妻财产。此时,他/她的前配偶不具有丈夫或妻子的特定地位,因此他/她没有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他/她自己的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第三人,有独立的主张。对于继承这部分财产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在分割遗产之前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财产,而只有期待遗产的权利,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享自己的一份。换句话说,非继承人配偶财产权的实现只能取决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分割,继承人在分割前并没有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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