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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0-04-13

继承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当原告声称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并要求继承遗产,但被告否认自己是合法继承人时,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原告声称自己是死者的私生子或养子时。如果原告是继子女,双方的争议将集中在原告和死者之间是否存在赡养关系上。由于非婚生的事实,收养和扶养的事实是原告获得继承权的法律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承担。

如果双方对原告合法继承人的身份没有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争议,被告应对声称实施该行为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虐待和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被证明后,如果原告声称自己后来确实悔过自新,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赦免,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就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议,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不放弃,应视为接受继承权,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表示放弃继承权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法律允许继承人在遗产处置前或者诉讼期间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反悔,但继承人应当为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遗产有争议,工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接受或不接受。如果时限很长,将被视为弃权。因此,举证责任是分担的,而不是是否放弃继承权。主张接受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承担举证责任。

对公众、婆婆、公公和婆婆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媳妇或女婿作为***合法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先决条件。因此,如有争议,丧偶女婿或女婿应承担其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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