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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房地产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0-03-27

房产债务

1的清算顺序是什么?优先债权是***清算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在不动产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情况下的债权。享有这一权利的人是享有优先权的人。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主张的效力不受任何继承的影响。应当先于普通债权支付。但是,享有这一特殊保障的优先权人没有优先清偿所有财产的权利。被担保的东西或者权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然按照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2。普通债权是偿还的第二顺序。普通债权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在清偿继承的债务时,优先债权必须首先清偿。优先债权清偿后,普通债权也将清偿。普通债权的偿还限于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告的)。继承人不知道的债权不能清偿。对于尚未达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也应在偿还遗产债务的同时偿还,以免拖延偿还全部遗产债务。对于那些有条件但尚未实现的索赔,情况更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继承人和债权人应当相互协商,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法院评估金额,或者请求鉴定人评估金额。被继承人清偿优先债权后,遗产不足以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按照普通债权的比例清偿。

3。遗产的交付是第三个顺序。《继承法》第34条规定:“遗赠的执行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偿还。”也就是说,纳税和还债是***位的,留下遗产。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后,只有在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交付遗产。

此外,死者的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遗产交付后,如有剩余遗产,继承人应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死者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未履行合同前发生的债务,如销售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贷款合同中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3。因前任生前侵权而给受害方造成损害的债务。

4。前任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的人在生前是非事业管理的受益人,他或她有责任向经理赔偿必要的费用。

6。其他应当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另一个例子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该一起偿还。当债权人是一个人时,清偿债务的顺序就没有问题了。即使债权人很多,但死者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的顺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只有当债权人众多,死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才有必要下令清偿债务。一般来说,清偿债务的顺序应根据债权的性质来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用;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贷合作社的贷款;其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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