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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购房的构成如下表所示代理购房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1-11-30

母亲购房的构成如下表所示。代理购房合同有效吗?

案例简介:

和陆是母子关系。鲁在上海有一所私宅。鲁在国外工作时,照看她的孩子和财产。由于卢在信用社盖房子贷款逾期,信用社催他还钱。为了偿还陆的贷款,以陆的名义与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同意陆以6万元的价格向王出售两套私房。陆负责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以陆的名义签署了协议,王也在协议上签字,龚、胡、李见证了协议的签署。收到房价款后,开具收据,并加盖委托人刻制的陆私章。随后,王办理了入住手续。为了办理产权转让,让别人写一份鲁夫妇的委托书,授权他出售房子,并在委托书上写上鲁夫妇的名字。委托书的时间是在根据吴某的要求写房屋买卖协议之前。王某缴纳契税和过户费用2335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由于陆未向王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也未缴纳王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费用,王遂提起诉讼,要求陆缴纳已缴纳的费用,陆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陆某辩称,出售该房屋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其母亲是被胁迫出售该房屋的。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陆夫妇外出工作,信用社催陆还贷时,陆的利益受到了众多邻居的照顾,陆与王多次以陆的名义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没有鲁所说的胁迫,房价等于市场价格。王某自住买了房子,这是一种善意的购买。虽然鲁在国外工作,但他和他的母亲有联系。鲁知道或应该知道处理他的房地产没有任何异议。因此,陆的母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与王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而陆某违反约定,未向王某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应承担向王某支付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预提和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用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1。王与陆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陆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王某办理该房屋的土地过户手续并结清。3.被告陆向原告王缴纳的契税和转让费,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9条: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对手的合法利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将无权代理变更为授权代理: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有理由使对方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相对人必须诚信,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案中,由于华与业主卢谋军是母子关系,且邻居见证了合同的签订,华出具了卢谋军办理产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促使买方王谋道有理由相信已尽了其必要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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