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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如何面对出售多个房间

时间:2021-11-21

买者如何面对卖多房的问题“卖多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销售同一商品房。其本质是一种欺诈。从权属管理规定来看,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买受人将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的“一房两售”行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你可以先和***协商。如果协商失败,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要求开发商继续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首先起诉开发商和刘谋,并要求确认开发商和刘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其销售合同;

2。如果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在优先受偿权问题上,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特殊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权利。然而,对建设项目行使优先补偿权有所限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在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的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施工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购房时如何防止一房多卖

为防止“一房多卖”现象,购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事先向双方约定的当地房管部门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所有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无效。”本条规定的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限制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将房屋出售并向第三方转让产权。但是,通知登记必须在通知登记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通知登记将自动取消。

但是,预先通知登记需要双方同意,不是强制性义务。如果卖方不同意提前通知登记,买方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还有另一种方法可以防止这种情况:买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设定更高的违约赔偿金。

押金的罚金是双倍押金。如果一套100万元的房子的买方只支付1万元的定金,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只能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并赔偿1万元的损失。这不能弥补房价上涨造成的购买损失。在当前版本中,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时约定了更高的违约金金额,即使有一个出价更高的买方,卖方也会计算得到的差价低于违约金金额,那么卖方就不会违反合同并执行“一房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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