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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遗产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19-08-03

简介:遗产债务是指在继承生命之前所欠的债务,即属于财产义务或负财产的继承部分。继承债务可以由继承人依法应付的税款以及欠个人生命和生产的债务形成。根据中国继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在还清遗产债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请阅读以下段落。

解决房地产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1)接受继承和接受债务清偿义务的原则

继承人说,接受继承是产权和财产义务的结合,不仅可以享有财产权,还可以享受财产权。接受继承的继承人也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没有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予偿还。”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体现。

(2)限制继承原则

所谓的有限继承意味着继承人对继承人继承债务的解决仅限于继承的实际价值,继承人对继承的实际价值部分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继承人继承债务的无限期结算不承担责任,但只对继承继承的实际价值承担有限责任,超出部分可能无法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款规定,“继承继承应当依法追缴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当限于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超出继承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这不是自愿解决的情况。“这是关于继承定义的继承法律。

根据继承有限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后,继承人的债务只对债权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应当在其接受的继承的实际价值内交付给继承人。对于超过继承实际价值的债务,负责清算。为了理解和使用这一原则,需要澄清以下两个边界:

1.明确继承开始前的债务与继承开始后的债务之间的界限。继承人支付的债务和税款仅限于在继承生命之前应付的债务和税款,不包括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在继承开始之后,在遗产分割完成之前,保管人或实际占用人为保护遗产或遗产的必要维护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根据遗产支付的各种税款。规则,是继承人。该遗产的实际收购发生在此之前,但在他去世之前并未由继承人承担。在继承人去世后,也就是说,继承人根据遗产的继承获得了继承的所有权。因此,继承人应该在他的个人财产中得到回报。遗产分割时,不得从遗产价值中扣除。

2.应澄清继承开始时继承的实际价值与继承时遗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界限。中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的实际价值”是指继承人被杀时所有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继承权划分的实际价值。因此,在继承继承之前,如果继承人实际拥有遗产并且由于其使用遗产而使其价值减少,那么在偿还债务时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仍应基于继承开始时继承的实际值。计算后,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如果继承人实际上被继承人占用并且部分价值不足以在分割之前偿还债务,那么继承人应该对所消费的价值部分进行补偿。

(3)特定遗产债务的解决不受遗产范围限制的原则

继承人在继承人的生命之前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当履行,并且不履行造成继承人所欠债务的义务。清算不得限于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对清算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应该用自己的财产得到回报。***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由于继承人在履行义务时所欠的债务,即使继承不足以偿还,继承人也应负责解决。”

虽然我们使用有限的继承作为一般原则,但由于任何原则都不能包罗万象,继承的定义不应该是继承人在所有情况下所欠的债务。例如,在继承之前欠下继承人的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债务;或者因为继承人有能力支持和不履行义务,导致继承人因生活困难而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的清算当然不应受继承生命留下的财产总量的限制。当继承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继承人仍然必须履行还清义务。 “这种偿还债务的义务并非来自继承本身。归根结底,它来自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子女有责任养父母。因此,父母年老,虚弱,没有工作能力或疾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当然应该由孩子承担。这完全是孩子对父母的义务。工作能力不负责偿还其父母一生所欠的债务,相当于拒绝承担抚养父母的义务,这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促进推卸父母的不道德行为,这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是不相容的。“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继承债务的无限期清算责任,但这一特定条件受到限制,即继承人只是由于继承人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所欠债务对继承人才负有无限责任。因此,我国继承法债务清偿的基本原则仍然是有限继承原则,这是处理遗产债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4)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原则

我国第十九条《继承法》规定:“对于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一规定反映了养老和保障的原则。残疾人的生活,不仅是遗嘱人的遗嘱,遗产继承人的继承人,遗产债务的解决应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为此,中国***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61条中明确指出:“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命来源,即使继承权不足。为了偿还债务还应保留适当的继承权。然后根据“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解决债务。因此,即使房地产债务得到偿还,即使实际价值也是如此。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还应为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生命来源满足其基本需求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5)债务清偿优先于遗产原则的实施

遗产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继承人被授予对国家,集体或合法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嘱。所谓的债务清算优先于遗产的执行。在继承人有继承债务的情况下,继承应该用来偿还债务。如果剩下剩余的继承,则将执行遗产。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继承人使用遗赠来逃避债务。为此,我国第34条《继承法》规定:“遗产的执行不得妨碍受益人依法支付的税收和债务的解决。”

以上是对房地产债务清算原则的介绍。公民继承既是产权又是财产义务。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而非财产义务,这是我们的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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