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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的拆迁和安置是否被视为遗产

时间:2019-08-02

众所周知,公共住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那么,公屋的拆迁和安置是否可以继承为继承?***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吕某起诉他的弟弟卢三姐妹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对此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邢的妻子陆老先生早逝,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一直在租用一座公共建筑。 2004年9月底,邢某的儿子卢某的母亲拆迁,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从拆迁部门收到了138,700元的房屋安置补偿费。在国庆期间,卢某以13.2万元取代了一套公共建筑,房屋租户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了。十二月初,邢病了。

由于对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的处理意见不一,邢的三个女儿带着他们的同胞兄弟卢某到法院,要求以其母亲邢的名义对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将依法继承。邢某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他放弃了继承权。

原告在法庭上愤怒地说,卢某亲自处理了母亲的拆迁,并用母亲的钱“购买”了房子。如果母亲没有去世,承租人也会以自己的名义写下并剥夺了母亲的住房权。违背母亲的意志。他们认为,自母亲去世以来,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是母亲的继承权,当然他们有依法继承的权利。

邢某的儿子卢某在法庭上解释说,他的母亲在去世前曾多次告诉他的兄弟姐妹鲁的家人只有他的一个儿子。她会买房子,在儿子家附近买房子。 “以儿子的名义,”经过一百年的拯救,我将再次付出代价和麻烦。“因此,母亲给了他所有的住房手续,并要求他处理拆迁和购买。为了让母亲能够生活在冬季取暖房,他收到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迅速更换了一套公共建筑物,并按照母亲的意愿租用了他,目的是让老人过上舒适温馨的生活。遗憾的是母亲去世了,不能住在她买的房子里。卢某认为,母亲在她去世前已经处理了房屋安置补偿,所以姐姐所倡导的遗产目标并不存在。租赁公共财产,财产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权。因此,房屋租赁权的使用权不能包括在房地产中。公共住房的遗赠不应被归类为遗产。为此,卢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尊重老人的真实含义,并拒绝三姐妹的要求。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以继承人邢姓为名重新安置公共财产的补偿应当是邢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去世,她留下的拆迁补偿费为138,700元,继承遗产继承的子女,应当依照法定的***继承令继承。作为***项命令的合法继承人,三名原告和被告应当扣除被告人为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近万元后,余额由双方继承同等数额,被告人卢某将支付三姐妹继承的每笔资金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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