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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住房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1-01-13

公民住房是指公民拥有的“私人住房”,属于公民***基本的生活手段,但也可用作生产手段,包括自有住房、出租住房、闲置住房和商业住房。公民的私有房屋可以用作遗产,但宅基地不能归私人所有,但不是遗产。但是,任何房屋一般都离不开地面,所以私房业主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私有房屋的公民也享有使用他们所占有的家园的权利。

关于房屋继承的问题,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购买的公房是否可以继承。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在199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标准价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执行。购房后,可以继承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购房后五年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和出租的权利。这表明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是可以继承的。

2。公房租赁权能否“继承”。关于公民租赁的公房是否可以由其继承人延续的问题,建设部于1995年4月23日发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号文件,其中规定:“对于住宅,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这表明,只有与房客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才能“继承”出租公共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不住在一起的继承人不得继续租住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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