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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我的父亲张老先生和母亲魏女士是夫妻。婚后,他们有我的大哥张毅、我的二哥张耳、我的大哥张三、我的二哥张思和我的五个孩子。我是个女孩。我的父亲张老先生于1995年2月1日去世,我的母亲魏女士于1997年3月10日去世。两人死前没有留下遗嘱。
1993年9月8日,我父亲张老先生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声明我父亲张老先生购买了海淀区一栋楼内的306房,房价为12257元。该房屋于1993年10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以我父亲张老先生的名义登记。在购买时,我父母的经济能力有限,我母亲没有工作,我父亲也问我的两个兄弟他们是否愿意买房子。然而,他们四个人都说他们会自愿放弃买房子。他们同意我和妻子支付房子的费用,并在我父母去世后把房子给我。我的叔叔,叔叔,叔叔和表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一直住在这里。
我的父母去世前一直住在社区的一间小平房里。在生活中,我总是尽我最大的努力和孝顺父母。我很照顾我的父母。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间,我的丈夫和妻子照顾他们。我妈妈也和我一起住了40天。我正在处理我父母的住院和安葬事宜,并尽了我的主要职责来支持他们。我对父母尽了最大努力。我父母最后的愿望是把房子给我,这已经形成了口头遗嘱。但是现在我的弟弟和弟弟认为我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应该和我分享他们的遗产。
对不起:我已经尽了最大的责任来赡养父母。我应该多分遗产吗?
律师甲:我们已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依法分割财产
《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合法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分数。
在这种情况下,据张女士说,根据房改政策,涉案的306号房屋是张先生和魏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以该房屋应该是张先生和魏女士的共有财产。张女士支付了所涉房屋的费用,照顾好了她的父母,并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考虑到房子的来源、个人的份额和房子的用途,张女士对房产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并履行了对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张女士应该更多地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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